|
|
|
|
宁波联合(600051)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26
|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5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代理)股份188,698,7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4%。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2、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3、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4、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公司2008年度主要财务指标预算如下:营业收入360000万元;营业成本327000万元;利润总额16000万元;净利润11500万元,其中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00万元,少数股东损益2500万元。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5、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本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136,475,297.16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以本年度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3,647,529.72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122,827,767.44元;加2006年12月31日尚未分配利润66,098,197.79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219,017,517.76元,调整后的2007年1月1日未分配利润为-152,919,319.97元,本年度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0,091,552.53元。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6、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7、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68,5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1,8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有效。具体如下: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被担保单位名称 担保额度 人民币(万元) 美元(万元) 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5,00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3,500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3,000 合计 68,500 3,000 2、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单位:万元人民币) 提供担保单位名称 被担保单位名称 担保额度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联合新城工贸有限公司 5,000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友宁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4,000 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联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00 合 计 11,800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8、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续聘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支付其年度财务审计费用45万元整,并承担其办公所在地至现场审计地点的往返交通费及在现场审计期间食宿费用。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9、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议案,同意张元荣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10、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补选冯贵权先生为公司董事,冯贵权董事的简历见2008年3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同意股数188,698,73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会议感谢公司离任董事张元荣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 三、公司独立董事王年成、徐衍修、王爱武、田捷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