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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600019)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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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OO8年4月28日在大连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四名,实际出席三名,刘安监事因故不能到会,书面委托周桂泉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利。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黎女士主持,经审议,表决以下提案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关于监事会审议"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末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提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末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符合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监事会审议"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提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的情况;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基本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前,与会监事列席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该次会议上,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等各项议案。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审议表决各项议案时履行了诚信义务,审议通过各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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