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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6000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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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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