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ST华发A(000020)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7-19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中选举杨汉刚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车文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3,06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9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16,49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1.1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董事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中秋先生、唐崇银先生、陈志刚先生、石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阎海忠先生、宋萍萍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于杨汉刚先生原任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处长,目前处于离职休养状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证监会系统近期正准备转入公务员序列,因此,根据“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的规定,杨汉刚先生暂不适宜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李中秋先生为公司董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33,069,454 10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16,499,894 10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2. 选举唐崇银先生为公司董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33,069,454 10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16,499,894 10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3. 选举陈志刚先生为公司董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33,069,454 10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16,499,894 10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4. 选举石诚先生为公司董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33,069,454 10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16,499,894 10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5. 选举阎海忠先生为公司董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99,604,181 15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74,749,841 15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24,854,340 150
6. 选举杨汉刚先生为公司董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0 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0 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0 0
7. 选举宋萍萍女士为公司董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99,604,181 15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74,749,841 15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24,854,340 15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监事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曹丽女士、唐敢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曹丽女士为公司监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33,069,454 10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16,499,894 10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2. 选举唐敢于女士为公司监事
类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69,454 133,069,454 100
与会A股股东 116,499,894 116,499,894 100
与会B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寿春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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