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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晶科技(002222)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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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169号融桥水乡酒店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指定网站上刊登了《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169号融桥水乡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之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截止2008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A 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公司年度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方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04,102,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9%,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2、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3、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4、审议《公司2007年度决算》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5、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分配方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通过; 6、审议《公司2008年度预算》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7、审议《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8、审议《关于将超出募投项目总额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丽 经办律师:陈建宏 赵 珞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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