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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宝股份(002220)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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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08年2月2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鉴证。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鉴证报告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的要求出具,所发表的鉴证意见是我们在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的基础上,根据鉴证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现将我们对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鉴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数额和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90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贵公司由主承销商(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7.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07,260,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12,000,000.00元后,由主承销商(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划入贵公司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帐号:0601014170010087)295,260,000.00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2,876,802.1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2,383,197.8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辽天会内验字(2008)D 399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情况 贵公司本次发行后,将根据公司整体规划,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将募集资金投向水产品加工项目、超低氧高标气调库及加工车间项目、年产5000吨大豆植物蛋白冰淇淋三个项目。上述三个项目预计总投资37,900.00万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投资18,950.63万元,尚需投资18,949.37万元。其中,对水产品加工项目的承诺投资情况如下:水产品加工项目预计总投资10,900.00万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投资3,557.57万元,尚需投资7,342.43万元,募集资金投资10,342.00万元,其中含偿还银行贷款3000万元;对超低氧高标气调库及加工车间项目的承诺投资情况如下:超低氧高标气调库及加工车间项目预计总投资15,630.00万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投资7,717.08万元,尚需投资7,912.92万元,募集资金投资7,912.92万元;对年产5000吨大豆植物蛋白冰淇淋项目的承诺投资情况如下:5000吨大豆植物蛋白冰淇淋项目预计总投资11,370.00万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投资7,675.98万元,尚需投资3,694.02万元,募集资金投资3,694.02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进行鉴证。贵公司上述三个项目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投资18,950.63万元,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为5,359.20万元,均为项目工程款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水产品加工项目 超低氧高标气调库 大豆植物蛋白 项目总投资 10,900 15,630 11,370 2006年12月31日 3,557.57 7,717.08 7,675.98 前投入2007年1月1日 至2008年2月20日 1,571.76 1,925.26 1,862.18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比较 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内容逐项对照,两者相符。五、鉴证结论 经鉴证,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贵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还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沈阳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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