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宝股份(002220)关于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3-5
|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8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2月20日全部到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首发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时,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为此,公司董事会拟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市分行开立专户,并由公司、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民生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01014170010087,截止2008年2月20日,专户余额为2952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水产品加工车间项目、超低氧高标气调库及加工车间项目、年产5000吨大豆植物蛋白冰淇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广发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广发的调查与查询。广发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晋阳、赵瑞梅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银行按月(每月26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