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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一味(00221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08-3-5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经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含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意见。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上市的决议
经核查,2007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董事提交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作出了批准和授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上市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2,340万股新股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核查,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89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3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国家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三)根据《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原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29日,发行人以经审计的净资产96,766,891.93元,按1.3823:1的比例折合为总股本7000万股,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6年12月29日,发行人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甘肃省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现时持有通过 2006 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212002100268;住所:甘肃省康县王坝独一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阙文彬;
注册资本:7,000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片剂、糖浆剂、颗粒剂、散剂、酒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口服液、合剂、丸剂(微丸)、滴丸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二)经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核查,中国证监会已作出《关于核准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89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核查,并根据《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公告》、《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公告》、《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07CDA2041)等相关文件,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市规则》5.1.1(一)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总股本为7,000万股,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2,340万股,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以后,发行人总股本为9,34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本总额为9,34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二)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89号),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2,340 万股,本次发行后该部分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三)的规定。
(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承诺、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6CDA2113)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5.1.1(四)的规定。
(六)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已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该锁定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第5.1.5 的规定。发行人其他股东亦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七)经核查,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未进行过增资扩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人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上市由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保荐。德邦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名单,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五、本次上市的申请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上市公告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5.1.2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发行人已委托该公司办理发行人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出具的《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发行人的股份已在登记结算机关办理登记及托管手续。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国家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其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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