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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002218)重大合同更正公告 200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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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更正公告
(2008年4月17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8年4月16日19点40分本公司收到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正本,由于披露时间紧张和工作人员疏忽,公司2008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中个别地方买方与卖方发生颠倒(但不影响投资者整体判断),现将更正过的文稿披露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单晶硅、多晶硅片的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买方)拓日新能、(卖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能源") 2.合同标的:单晶硅、多晶硅片共计105MW 3.合同金额:14.95357993亿元人民币,供货期为6年. 4.签订时间:2008年4月11日 5.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此合同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履行期限:2008年7月至2014年6月 7.付款方式: 第一时段: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该时段昱辉能源向拓日新能供应货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6,080,000.00(大写:壹亿零仟陆佰零拾捌万元整)。在货物交付中,昱辉能源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拓日新能每批次供应货物的品种和规格、数量、金额,以及具体的交货时间,拓日新能在接到通知之后需书面确认通知,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按照发货通知中写明的具体金额支付货款。如有异议应在2日内提出。拓日新能应在足额支付货款后根据发货通知上列明的交货时间至货物交付地点领取货物。 第二时段:2009年7月至2014年6月 该时段昱辉能源向拓日新能供应货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389,277,993.00,大写:壹拾叁亿捌仟玖佰贰拾柒万柒仟玖佰玖拾叁元整),其中该部分款项的5%,即人民币69,463,900.00(大写:陆仟玖佰肆拾陆万叁仟玖佰元整)作为预付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拓日新能须在订立本合同之后的7日内预付给昱辉能源。本合同自昱辉能源收悉该等预付款之日起生效。该预付款可由拓日新能在第二时段期间的每笔货款中扣除5%,直至扣完为止。 8.违约责任: 昱辉能源违约: 昱辉能源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向拓日新能支付违约金: 1)非因拓日新能原因,昱辉能源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应按照未履约部分金额的5%向拓日新能支付违约金; 2)就本合同下双方约定的每个供货季度的供应数量,若在拓日新能足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昱辉能源供应的货物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供应量的,则自该季度结束之日起按照每逾期一周,昱辉能源向拓日新能支付未交付货物货款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但累计最高不超过未交付货物金额5%。 拓日新能违约: 拓日新能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向昱辉能源支付违约金: 1)非因昱辉能源原因,拓日新能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应按照未履约部分金额的5%向昱辉能源支付违约金; 2)拓日新能如未按照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付款要求向昱辉能源支付货款,自拓日新能应支付货款的最后一日起每逾期一周向昱辉能源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批次货款的5%。 其他违约情形: 对于拓日新能或昱辉能源的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嘉善姚庄镇宝群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注册资本:1.324亿美元 公司主营产品:太阳能级单多晶硅片 控股母公司:ReneSola Ltd为英国伦交所及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 2、公司2007年度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3、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财务状况: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总资产(人民币元) 70,366,071 925,257,524 2,738,165,852 净资产(人民币元) 17,603,286 509,418,969 1,157,222,559 总营业收入(人民币元) 68,451,873 698,024,925 1,914,615,603 总投资(万美元): 24755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单晶硅、多晶硅片是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重要原材料,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本公司单晶硅、多晶硅片的稳定供应,实现公司预定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扩产计划。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2008年7月到2011年6月合同价格为约定价格,存在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自2011年7月起,价格若与市场价格相比超出10%变化,双方可友好协商新的价格,新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93%。 2.合同预付定金人民币69,463,900.00(大写:陆仟玖佰肆拾陆万叁仟玖佰元整),该预付款由拓日新能在第二时段(2009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每笔货款中扣除5%,直至扣完为止,可能影响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深圳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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