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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化工(00221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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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不当行为, 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德利、梁仕念、锡秀屏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二、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为64,204,710.37元,以公司实现净利润48,228,907.60元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38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2股红股并派发现金人民币0.23元(含税),共计送红股2477.6万股,派发现金人民币总额:284.924万元。 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合规有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德利、梁仕念、锡秀屏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三、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除与公司持股50%以上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有经营性资金往来外,公司大股东没有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2007年度公司没有关联方。 公司于2007年5月与淄博市华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双方自愿为对方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30,000,0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二年。根据上述互保协议,2007年6月5日公司为淄博市华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申请保证借款30,000,000.00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间为2007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该担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定的规定,信息披露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姜德利、梁仕念、锡秀屏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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