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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002215)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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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精神,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07年除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外,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特此说明。 二、关于公司200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75,053,667.06元。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不转增。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0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是考虑到公司2008年生产经营及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募投项目对资金需求量大幅度增加,为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使公司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今后更好的回报股东。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截至2008年2月29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376.36万元。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以1,376.36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376.36万元。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376.36万元。 四、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一事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罗海章 刘 莉 郑学定 二○○八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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