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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00221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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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诺普信”)于2008 年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6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8,100,000.00元。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深华验字[2008]12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1月31日全部到位。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具体安排,预计大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将在2008年下半年陆续发生。公司属农药制剂行业,产品生产销售受农作物种植季节及生长期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3~6月为生产发货集中期、公司生产旺季。而全国农药的需求也主要集中在每年的3~9月份,因此销售旺季阶段的生产对公司把握市场机会和全年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公司集中精力进行农药制剂生产,需要补充大量流动资金。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着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1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用控制制度和货款清收制度,在每年6月份之后将有大量货款回收,能够确保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安全,使用期限不超过5个月,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20条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计划自公司2008年3月19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起,至2008年8月19日止,公司保证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独立董事罗海章、郑学定、刘莉发表以下独立意见: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为13,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5个月,使用期限计划自公司2008年3月19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起,至2008年8月19日止,公司保证到期后足额归还,不存在影响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罗腾子、陈华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属农药制剂行业,农药生产销售受农作物种植季节及生长期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3~6月份为生产发货集中期,是公司生产旺季。而全国农药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每年的3~9月份,因此销售旺季阶段的生产对公司把握市场机会和全年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公司集中精力进行农药制剂生产,需要补充大量流动资金。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年产2万吨水基化环保型农药制剂产业化项目、西北生产基地环保型农药制剂项目、基层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农药新剂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公司正积极组织实施募投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除2008年上半年已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外,其余大部分募集资金将集中在下半年发生,在2008年9月底之前,公司募集资金将约有13,000万元暂时闲置。公司计划以不超过13,000万元募集资金短期补充农药制剂生产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5个月,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 20 条的有关规定。 2、公司以不超过13,000万元募集资金短期补充农药制剂生产流动资金,是适应行业与市场本身规律,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于旺季生产经营,有利于提升经营规模与经营业绩。公司将募集资金短期补充流动资金,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节约了财务费用支出,同时该做法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短期使用不超过13,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农药制剂生产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4、该议案尚待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我们认为,诺普信本次短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是必要的、合规的。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书。 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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