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南洋股份(0022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08-7-1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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