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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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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就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担保合同 担保债务 担保提供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担保期限 的签署时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 的逾期情 方 间 金额 况 江苏宏达 江苏华厦 新材料股 电气实业 连带责任 2年 2007年4月 3000万 111.6 无逾期 份有限公 集团有限 保证担保 20日 司 公司 江苏宏达 东莞新东 新材料股 方化工有 连带责任 2年 2007年4月 3000万 1105.35 无逾期 份有限公 限公司 保证担保 20日 司 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11.6万元,占公司200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37%。 3、公司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216.95万元,占公司200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6%。 4、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2007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独立董事关于《继续聘用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为200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为2008年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我们核查认为: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2007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 章健 刘焱 张殿松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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