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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4月7日下午2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10人,代表股份180,477,1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6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602,0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89%。两项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75人,代表股份181,079,2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4.864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的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会议以180,943,076股赞成,136,2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成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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