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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200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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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2008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2008年2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用6000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公司财务部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精神,于2008年2月22日至2008年3月3日相继从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中划出45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根据2008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公司将用不超过2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必须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在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3月14日已将4500万元补充的流动资金归还到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2、公司将用不超过2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没有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的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上述募集资金运用无异议。 独立董事: 章健 刘焱 张殿松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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