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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20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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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关于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每股10.49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98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91.0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1,097.93万元。以上募集资金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出具的苏天会验[2008]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本次将闲置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小于1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规定,董事会有权审议通过此项议案。 2、公司将闲置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第三,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没有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第四,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这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并不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章健 刘焱 张殿松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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