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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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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每股10.49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9,89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910,711.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10,979,288.69元。以上募集资金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出具的苏天会验[2008]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和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分别为333001040888188和3200175744005928828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4.5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改扩建项目、3万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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