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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002210)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4-1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9号文核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79元,本次募集资金272,6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3,871,470元。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深华验[2008]8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规定,公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黄江塑胶物流园一期工程续建及综合物流项目"和"全国物流业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十、本协议自公司、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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