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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油股份(002207)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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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要内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7日上午10:00时在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活动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4人,代表股份61,891,007股,占公司总股本99,458,689股的62.23%,均为2008年6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承揽关联公司工程项目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方案》。 上述议案中第2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1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明 二○○八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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