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海利得(00220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08-4-15
|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07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07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3、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4、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字: 郑植艺 邵毅平 沈福荣 张 旭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