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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002206)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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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07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14.69元,共募集资金470,0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803,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6,277,000.00元。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8]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为: 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33001636135059989886。截止2008年1月16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新增14,320吨差别化工业丝技改项目”和“年新增25,000吨车用差别化工业丝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860014935108094001。截止2008年1月16日,专户余额为253,977,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新增25,000吨车用差别化工业丝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绍政、伍建筑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认为公司的支取行为或者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于支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凭证及说明,该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支取募集资金的数额、所投入的项目名称及本次所支取款项的具体用途等。上述凭证和说明应加盖公司的公章。 七、公司累计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合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或5000万元的整数倍数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于支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凭证及说明,该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个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合计已支取的总金额、在各个募集资金项目中已分别投入的金额、各项目所投入的累计募集资金额及与该项目计划投资进度的对比等。上述凭证和说明应加盖公司的公章。 八、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就其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保荐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使用用途是否一致; 2、募集资金使用如有变更,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 3、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4、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 九、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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