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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铸钢(002204)独立董事意见 20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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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其中将审议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有关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述议案合理有效,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并严格遵守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独立董事: 夏春玉、娄延春、刘淑莲 签署日期: 2008年2月16日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其中将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有关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 上述议案合理有效,同意提交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夏春玉、娄延春、刘淑莲 签署日期: 2008年2月16日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其中将审议关于2007年高管薪酬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有关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高管薪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符合大连市劳动局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夏春玉、娄延春、刘淑莲 签署日期: 2008年2月16日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其中将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有关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5万元/年/人(含税)。 上述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是合理的,同意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夏春玉、娄延春、刘淑莲 签署日期: 2008年2月16日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其中将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监事津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已向本人提交有关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为3600元/年/人(含税)。 上述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是合理的,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大连市劳动局总体规划的要求。 独立董事: 夏春玉、娄延春、刘淑莲 签署日期: 2008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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