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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聚德(002186)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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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08)-04-011 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08 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08年5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展览馆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俊贤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85,85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65% 。 2.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1名股东及2名监事代表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齐伯更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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