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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002169)章程修订说明 2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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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相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1.《公司章程》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订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公司章程》原第三十九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本章程修订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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