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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光电气(002169)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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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光电气”)的委托,指派王学琛律师 (下称“本律师”)出席智光电气200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智光电气第一届董事会于2008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8日上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在法定期限内,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智光电气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均为2008年5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智光电气的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50,437,626股,占智光电气股份总数的73.0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按照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学琛 广东 广州 200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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