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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化工(002018)关于氟虫腈知识产权案胜诉的公告 20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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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氟虫腈知识产权案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3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999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里昂Rene Cassin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Arnaud De Jaureguiberry;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路。 法宝代表人王伊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润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 法定代表人庆祖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煜,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瑞鹏大厦二座11楼二号。 2、有关纠纷起因、依据及请求: 2003年9月,公司向深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出售了6公斤氟虫腈原药,合同总价款9,480元。2003年10月13日,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以公司销售上述氟虫腈原药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氟虫腈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等。 二、本次判决的主要内容 1、驳回原告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48,81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150,310元,由原告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胜诉解除了公司风险,维护了公司利益,该案不影响公司2008年的经营业绩。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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