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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信和平(002017)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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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参加东信和平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4、审议《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配股具体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补充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08年6月13日下午14:30点;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6月12日至6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6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6月12日15:00至6月13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南屏屏工中路8号公司综合楼202室。根据规则,东信和平于2008年6月10日再次在前述媒体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08年6月6日本公司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7人,共计代表股份86,315,841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56.249%。其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2,627,650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数的1.712%。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83,688,191股,占东信和平股本总额的54.537%。 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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