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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002017)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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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5月21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08年5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独立董事陈劲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戴祥波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事项详见2008年5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23号)。 2008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布了《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17号),提议于2008年5月8日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配股事项中募集资金项目之一“东信和平(孟加拉国)项目”无法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因此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的公告》(2008-19号)。近期,公司于5月14日取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核准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东信和平智能卡(孟加拉国)有限公司的复函》(粤外经贸合函[2008]172号),因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议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提案。 附件:《章程》修正案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制、生产、销售磁条卡、智能卡产品及相关设备(含移动电话SIM 卡),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通信、银行、公共事业等各领域磁条卡、智能卡产品及相关设备(含移动电话SIM卡、银行卡)、微电子智能标签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IC模块封装、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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