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精工科技(002006)独立董事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湖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08-8-29
|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湖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湖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08年8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2008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公司本次股权出让价格是以参照湖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经评估的2007年12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不低于原始投资成本、不低于2007年6月精工科技曾受让湖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增值率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同时,公司对在转让股权前为湖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和临时借款等事项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相关协议,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公司投资损失,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独立董事:李生校、蔡乐平、楼民、韩江南 2008年8月27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