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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002006)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资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0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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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资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关于收购浙江中轻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08年8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2008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公司本次资产收购价格按照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经评估的评估价值确定收购价格。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司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有效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独立董事:李生校、蔡乐平、楼民、韩江南 2008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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