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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台酒业(00099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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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作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分别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103万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本年度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本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2007 年度发生亏损,董事会做出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徐卫宇 王 超 周俊业 刘建利 2008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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