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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000988)转让开目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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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开目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指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指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 开目:指武汉开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向产业集团转让持有开目60%的股权; 2、产业集团持有公司132,383,2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中公司向产业集团转让持有开目60%的股权的交易行为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经审议,参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关于出让武汉开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本公司6名非关联董事(含独立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专门意见。 4、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交易对方介绍: (一)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科技产业大厦A 座12楼 主要办公地点: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科技产业大厦A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 注册资本:人民币20410万元 主营业务:机械、电子信息、计算机、环保、激光、通讯、新材料与新能源、生物工程、精细化工、基因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工业及办公自动化等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产业集团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产业集团总资产为344,433.72万元,净资产68,315.45万元,200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8,117.98万元,净利润5,376.20万元。 3、产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4、产业集团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的标的: 标的:公司持有武汉开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 企业名称:武汉开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东湖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大楼A 区 主要办公地点:东湖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大楼A 区 法定代表人:陈卓宁 开目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 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公司持有60%的股权;自然人陈卓宁持有11.67%的股权;自然人冯劲松持有10%的股权;自然人严晓光持有5%的股权;自然人曾芬芳持有5%的股权;自然人张金持有5%的股权;自然人彭义兵持有3.33%的股权。 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通讯产品、机电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开目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是:总资产7142万元,净资产4145万元;营业收入为3666万元;净利润为144.72万元。 2、该标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487万元。 3、此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4、此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债务重组。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和产业集团于2008年6月11日签署协议,公司拟将持有开目60%的股权转让给产业集团。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产业集团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此协议生效条件为:1、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2、转让方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3、本次股权转让经开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取得开目除转让方外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同意。 六、此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旨在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突出公司主业,集中优势资源,做大做强公司以光电子产品为主的核心业务。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合同公允,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增加,其他资产项目减少,负债及股东权益减少。 本次交易产生投资收益13万元。 七、独立董事对此次股权转让中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与产业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董事会议案、决议、决议公告等法律文件认真核验后认为:公司向产业集团转让开目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真实、客观,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产业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3、产业集团总经办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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