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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000978)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6-17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6月16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广西桂林市翠竹路27-2号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青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96,57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4.5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青光、钟新民、孙其钊、谢襄郁、周茂权、王兆民、赵瀛生共7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季德钧、梅蕴新、李丰生、廖志佐共4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7名董事与4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公司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对季德钧、梅蕴新、李丰生、廖志佐4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陈青光、钟新民、孙其钊、谢襄郁、周茂权、王兆民、赵瀛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均为96,575,0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季德钧、梅蕴新、李丰生、廖志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均为 96,575,09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陶武、王敏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经职工代表民主选举,刘艺霞已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陶武、王敏、刘艺霞三名监事组成。
表决结果:同意陶武、王敏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均为 96,575,0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由换届前的13人调整为换届后的11人,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原文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9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原文为: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修改为: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表决结果:同意96,575,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由换届前的13人调整为换届后的11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原文为: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9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6,575,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岳秋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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