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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000978)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08-5-6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5月4日,本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青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旅游”或本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陈青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
负责人:康进,该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副组长
原审第三人: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业”),法人代表:马建光
2004年11月,青海创业与本公司签署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其取得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1,320万股股份与本公司持有的庆泰信托4,000万股股权置换,本公司并向青海创业补足股权置换的差额款2,6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置换公告》)。
青海创业于2007年1月18日与庆泰信托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用于置换的4,000万股庆泰信托股权作为对本公司的债权以股权折价款4,000万元的方式转让予庆泰信托。
2007年1月26日, 庆泰信托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庆泰信托的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返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人民币468.65 万元(自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计至股权折价款付清之日,暂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月20日);
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宁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详见本公司2007年11月10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1、公司向庆泰信托支付股权转让折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
2、驳回庆泰信托要求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686,500元的诉讼请求。
公司收到上述一审判决书后,于2007年11月19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庆泰信托的起诉及诉讼请求;
2、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由庆泰信托承担。
二、判决情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青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
1、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2、驳回庆泰信托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443元,诉讼保全费223,953元,二审受理费233,443元,由庆泰信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青民二终字第2号]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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