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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股份(000976)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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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0,532,4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 年11月2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以流通股股份18502.92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16549.6796万元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8.944361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6年5月22日召开了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方案,并于2006年5月31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限售承诺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除法定承诺外,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如下: 1、持股比例高于5%的原公司第一、第二、第三大股东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承诺: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春晖股份总股本的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持股比例低于5%的其他股东开平市国康明胶公司、开平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开平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开平市装饰工程开发公司承诺: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春晖股份总股本的5%。 (二)承诺履行情况 1、截至目前公司限售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上市交易。 2、2007 年8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原大股东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协助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将其竞买所得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9182.313万股)过户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鸿汇投资”)名下,其余的30%(3935.277万股)过户到信达投资名下。 截至公告日,除裁定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39,352,770股中的800万股尚未完成过户,上述其余股权均已完成过户手续。鸿汇投资、信达投资所持限售条件股份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上市交易。 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垫付或被垫付对价的情况。 4、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不存在为股东做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锁定期起始日至当前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20,532,498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 年11月28日; 3、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明细清单。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有限售条 本次可解除 份数量占总股本 件流通股数量 限售股份数量 比例 1 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 91,823,130 20,532,498 3.50% 合计 91,823,130 20,532,498 3.50% 4、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36,889,251 40.38% 216,356,753 36.88% 1、国家持股 0 0.00%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8,000,000 1.36% 8,000,000 1.36% 3、其他内资持股 228,889,251 39.02% 208,356,753 35.52%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28,116,800 38.89% 207,584,302 35.39% 境内自然人持股 772,451 0.13% 772,451 0.13% 4、外资持股 0 0.00% 0 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0 0.00% 0 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49,753,545 59.62% 370,286,043 63.12% 1、人民币普通股 349,753,545 59.62% 370,286,043 63.12%40.38%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00% 4、其他 0 0.00% 0 0.00% 三、股份总数 586,642,796 100.00% 586,642,796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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