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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化(00096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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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关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8年8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议案。 近日,我公司接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组合并事宜的通知》函,为顺应行业发展需要,做大做强民族事务所,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重组合并,本次重组合并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系统内部的重组行为。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原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均由重组后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履行。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公司2008年5月实施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由39519万元增加至51374.7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第二款为: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400001006959。 修改为: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40000100069593。 2、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519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74.7万元。 3、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951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51374.7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董事会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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