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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风高科(000967)关于股东股改承诺的公告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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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1月28日,浙江上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风集团”)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了将持有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风高科)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过户给徐灿根先生的手续(该次股权变动请见2008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2008年2月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上风集团在上风高科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为:自上风高科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上风高科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风集团、徐灿根先生的承诺函,为确保上风高科股权分置改革中原上风集团的承诺有效执行,上风集团、徐灿根先生协商一致,共同承诺如下: 一、2008年9月21日,上风集团持有的占上风高科总股本0.91%的限售流通股可解除限售,即1,242,950股可上市流通;徐灿根持有的占上风高科总股本4.09%的限售流通股可解除限售,即5,596,354股可上市流通;共计占上风高科总股本5%,即6,839,304股可上市流通; 二、2009年9月21日,上风集团持有的占上风高科总股本0.11%的限售流通股可解除限售,即145,175股可上市流通;徐灿根持有的占上风高科总股本0.48%的限售流通股可解除限售,即653,646股可上市流通;共计占上风高科总股本0.58%,即798,821股可上市流通; 三、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出售行为,则出售股份所得收入划归上风高科所有。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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