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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东医药(000963)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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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TCYJS2008H0053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参加华东医药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200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3月22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 听取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7.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审议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08年4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持股数共计231,084,709股,占华东医药总股本434,059,991股的53.24%。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除第六项议案听取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外的其他七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表决的七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六项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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