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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锡业股份(000960)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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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伍志旭、张晶两名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23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8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17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八名,代表股权数285,172,25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3.06%;以上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另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皇甫智伟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的预案》、《公司向银行申请2008年度贷款额度的预案》、《关于2008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及协议的预案》、《关于部分董事人选变更的预案》等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在对关联交易事项投票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关于新提案及提案否决或变更的情况 经本律师见证,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也没有提案被否决或变更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张 晶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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