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通客车(000957)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08-6-23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18,611,599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为2008 年6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2006年6月5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支付 3 股股份的对价股份,共计执行对价安排37,913,221 股。其中,第一大股东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聊客集团,现已更名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直接作出对价安排,由第三、四、五股东,即聊城市昌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双环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依次代为支付。代为支付完毕后,聊客集团以现金方式偿还上述非流通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代为支付的股份。 2006年6月20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公司第一大股东聊客集团还做出特别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五年内,聊客集团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中通客车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3.6元/股(约为截至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前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50%),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承诺的公司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2、截止公告之日,上述股东均按照承诺履行。并于2007年6月20日第一次解除限售,除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全偿还垫付方代为支付的对价外,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均履行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中通客车的5365.9万股股份暂不解除限售。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按规定解除了部分限售股份(详见中通客车2007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07年8月31日,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完全支付股权分置改革中其他股东代为支付的对价,未完全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但其他股东已经同意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所持中通客车的5365.9万股股份限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解除了部分限售股份(详见中通客车2007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三、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6月24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8,611,599股 3、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明细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条 本次申请解除 本次申请解除限 号 件流通股份 限售的股份数 售的股份占公司 数量 量 股份总数的比例 1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733,753 11,925,247 5.00% 2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6,686,352 6,686,352 2.8%
序 股东名称 剩余有限售 号 条件的股份 数量 1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808,506 2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0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8,454,004 20.32% 29,842,405 12.51% 1、国家持股 0 0 0 0 2、国有法人持股 48,420,105 20.30% 29,808,506 12.50% 3、其他内资持股 33,899 0.01% 33,899 0.01% 境内法人持股 0 0 0 0 境内自然人持股 33,899 0.01% 33,899 0.01% 4、外资持股 0 0 0 0 境外法人持股 0 0 0 0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90,050,945 79.68% 208,662,544 87.49% 1、人民币普通股 190,050,945 79.68% 208,662,544 87.4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 0 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 0 0 4、其他 0 0 0 0 三、股份总数 238,504,949 100.00% 238,504,949 100.00% 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1、关于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的承诺 本公司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严格按照该指导意见规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2、控股股东减持信息披露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无出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计划,并承诺:如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圳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及以上的,本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六、其他说明事项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至今,控股股东"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详见中通客车2006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变更名称的公告); 2、 原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改制更名为"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详见中通客车2006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股东变更名称的公告); 3、 截至目前,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15,000,000股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七、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中通客车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主体、条件、数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