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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通客车(000957)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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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律济意见(2008)第(GSZQ10)号 致: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田军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08年3月1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9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1,404,3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标准 6、关于聘任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下属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08年产品买卖合同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第7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依章程规定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根据表决结果,提请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见证律师:田军 2008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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