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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怀疑欣龙无纺(0955)大股东逃废债 2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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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权转让还是金蝉脱壳华融怀疑欣龙无纺大股东逃废债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昨日就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0955)董事会8月29日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发表声明称,公告涉及的2732.65万股“欣龙无纺”法人股,系华融申请执行欣龙无纺大股东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偿还债务胜诉一案的标的物,且已由法院冻结,不得擅自处分。 声明称,根据海口市中院(2000)第21号、第37号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欣龙无纺第二大股东海南欣安公司自1992年以来拖欠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本金及利息1.1亿元已被判决确认。该债权由华融接收后,华融遂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今年1月5日裁定,冻结2000年7月28日欣龙无纺公告的由其第一大股东申达股份转让给欣安实业的2732.65万欣龙无纺法人股。由法院向申达股份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规定,“不得对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已付的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作任何形式的处分”。 事情的发展因欣龙无纺8月29日的公告再起波澜。该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达股份和第二大股东欣安实业于去年7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申达股份所持发起人法人股时限不满三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与海南汇恒实业开发公司于今年8月27日达成新的股权转让三方协议。根据协议,申达股份与欣安实业终止去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将这部分原拟转让给欣安实业的欣龙无纺13.33%法人股股权(2732.65万股)转让给汇恒实业。三方确认,转让只涉及权利义务转移,不再进行资金退付。即申达股份无须向欣安实业退还其交付的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汇恒实业与欣安实业之间的资金结算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针对这一公告,华融发言人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6条“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欣安实业、申达股份和汇恒实业均不得擅自处分被法院冻结的财产。 他透露,根据查询到的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至2001年9月3日,海南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两家大股东海南筑华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开帆贸易有限公司都是由欣安实业的法定代表人郭开铸(此人也是上市公司欣龙无纺的法定代表人)控制,两家公司占汇恒实业的股权加在一起达55%。汇恒实业和欣安实业实际上是关联公司、左右手关系。华融表示,把法院已冻结的股权从左手放到右手,意在金蝉脱壳、逃废金融债务。对此,华融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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