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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关于部分限售流通股股权过户的公告 2008-4-2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流通股股权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划转提示性公告。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 限售流通股股份63,487,247股无偿划转给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该事项,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274号文批准。"白鹭集团"就股权划转事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56号文批复。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274号文)的要求,本次股权划转事宜,"新乡化纤"会同"白鹭集团"于2008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了股份过户手续。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白鹭集团"持有"新乡化纤"股份224,591,272股,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45.78%;"国资公司"持有"新乡化纤"1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2.04%。
三、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总 股 本 490,571,412股 100%
白鹭集团 224,591,272股 45.78%
国资公司 10,000,000股 2.04%
其 他 255,980,140股 52.18%
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274号文)
2.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56号文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本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报表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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