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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管线(000932)独立董事意见 20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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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称《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及《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外籍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修订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修订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和《外籍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修订案)》,我们认真审阅了该修订案,认为该修订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计划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了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管理层等拟激励对象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为公司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没有发现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戚向东、张泾生、陈晓红、毛晓峰 2008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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