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兰州黄河(0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 2008-3-1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兰州黄河
股票代码:0009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
联系电话:86-10-68054068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08 年3月10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兰州黄河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方案行为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同意。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共同承诺本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兰州黄河 指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 指 深圳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让方、长城资产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转让 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原持有兰州黄河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3,263,15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2.52%,本次将其中的 17,263,158
股,以不低于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值的90%转让于
深圳市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 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深圳市金亚龙
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本报告书 指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3、法定代表人:赵东平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亿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253
6、组织机构代码:71092548-9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9、主要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
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0、经营期限:自1999年11月02日起
11、税务登记证号码:
京国税:京字110108710925489号
地税:京字110108710925489000号
12、股东姓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
14、邮政编码:100045
15、联系电话:86-10-6805406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下人员为董事长、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地区的居留权
赵东平 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李占臣 副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张晓松 副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曲行轶 副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匡绪忠 副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周礼耀 副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薛建 副总裁 中国 北京市 无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报告之日,长城资产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为: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1 天一科技 17.63%
2 西北轴承 37.78%
3 ST东海 9.9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无。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目的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农行划转资本金投资项目只能是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兰州黄河的股权是形势发展的必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兰州黄河拥有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目前持有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兰州黄河23,263,158股,占兰州黄河总股本的12.52%,其中9,288,300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次股权转让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兰州黄河23,263,158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长城资产将其持有的23,263,1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中的17,263,158股,以不低于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值的90%转让于深圳市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深圳市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7,263,1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9%,为兰州黄河第二大股东。
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股权转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股权受让方:深圳市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的数量:兰州黄河17,263,158股
3、本次转让股份价格:以不低于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值的90%且不低于人民币11.24元/股,总价款为壹亿玖仟肆佰零叁万柒仟捌佰玖拾陆元整
4、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间:2008年3月7日
5、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深圳市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在受让股份范围内,按照受让比例与长城资产共同承继长城资产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有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共涉及17,263,158股。
转让后长城资产剩余6,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395,62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604,380股。长城资产剩余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二级市场解除限售后可获流通时间及股数分别为(实际以上市公司公告时间及股数为准):2008年12月1日后为2,395,620股,2009年12月1日后为1,208,760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兰州黄河挂牌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无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赵东平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 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
称 在地 108号
股票简称 兰州黄河 股票代码 000929
信息披露义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义
务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减少√不变,但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股份数量变 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

信息披露义 是□否√ 信息披露义 是□ 否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持股数量: 23,263,158股 持股比例: 12.52%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变动数量: 17,263,158股 变动比例: 9.29%
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
月内继续增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赵东平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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