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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海纳(000925)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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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08年4月3日、2008年4月18日及2008年4月24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审议了通知所列议案,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4月28日(星期一) 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4月24日~4月28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8年4月24日~4月28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4月24日9:30~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东信大道688号 杭州江景戴斯大酒店百合厅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董事长陈均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55人,代表股份48618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2%。 2、出席现场股东、网络投票及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的股东情况: ①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38439800股,占公司有总股本的42.71%;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384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4%,占公司总股本的42.67%。 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398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13%,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44人,代表股份1017899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3.93%,占公司总股本的11.31%。 ③ 公司流通股无委托董事会投票。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详见2008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反对 弃权 - - - - - - 占参会股 - - 占参会股东 - 占参会股东 - 东有效表 股东类别 股数 有效表决权 股数 有效表决权 股数 决权股份 - (股) 股份总数的 (股) 股份总数的 (股) 总数的 - - % - % - % 全体参会股东 48078880 98.89﹪ 515018 1.06﹪ 24900 0.05﹪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参会流 占参会流通 占参会流通 通股股东 股东类别 股数 股股东有效 股数 股股东有效 股数 有效表决 (股) 表决权股份 (股) 表决权股份 (股) 权股份总 总数的% 总数的% 数的% 流通股股东 9678880 94.72﹪ 515018 5.04﹪ 24900 0.24﹪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参加会议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情况 1 林文伟 637,396 同意 2 朱镇辉 560,710 同意 3 欧登洲 249,317 同意 4 孙跃琴 237,214 同意 5 吴金荣 192,254 同意 6 彭婉如 192,100 同意 7 薛君芬 160,000 同意 8 郑薇 158,902 同意 9 葛铭正 150,043 同意 10 孙莹 146,100 同意 六、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惠忠、赫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网络投票指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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