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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龙(00092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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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空调”)于2008年6月23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科龙空调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盛”)、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冷剂公司”,该公司为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诉讼金额计186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1%。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6 月22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科龙空调与江西科盛签订制冷剂采购合同,约定科龙空调向江西科盛采购制冷剂14.1 吨,货款合计人民币1863 万元。科龙空调向江西科盛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之后,江西科盛将全部款项1863万元付至制冷剂公司账户,但科龙空调至今未收到任何合同货物。 诉讼请求: (1)四被告共同返还科龙空调货款人民币1,863 万元; (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5月30日做出判决: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制冷剂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科龙空调支付1,428.825万元以及自2005年4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科龙空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160元,财产保全费93,670元,合计196,830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制冷剂公司负担150,958元,原告科龙空调负担45,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案件的判决,本公司目前还没有得到生效的消息。因此,本公司尚无法确定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本公司认为,在目前情况及本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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