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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000919)委托贷款公告 2008-1-2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房地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鼓楼支行”)于2008年1月24日在南京签署委托贷款合同,本公司委托建行鼓楼支行贷款5460万元给华侨房地产,用于“华侨 沪江商贸城”及80亩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委托贷款期限自2008年1月24日至2010年12月20日,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银行贷款5460万给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借款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名称: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250万美元
4、法定代表人:李展
5、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五楼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建行鼓楼支行贷款5460万元给华侨房地产,用于“华侨 沪江商贸城”及80亩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委托贷款期限自2008年1月24日至2010年12月20日,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2%。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陆拾万元。
2、委托贷款用途:
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华侨 沪江商贸城”房地产项目开发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止。
4、委托贷款利率: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2%。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本公司在建行鼓楼支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建行鼓楼支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202日结息一次,合同期限届满时,利息本金一并还清。
6、风险控制:
合同约定,华侨房地产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如果项目运作出现亏损,华侨房地产以其对“华侨 沪江商贸城”的出资本金保证本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及年12%利息优先返还。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合同自资金到华侨房地产账户后生效。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委托贷款的目的
本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在最大限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华侨房地产用于项目开发,使公司获得较高的收益。
2、存在的风险
尽管华侨房地产董事会保证以其对该项目的出资本金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来保证本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不排除国家对房地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导致该项目失败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华侨房地产、建行鼓楼支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
2、本公司与建行鼓楼支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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