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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港务(000905)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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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茂云律师出席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的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会议审议的议案已全部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8日上午在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海天港区联检大楼13楼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柯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08年4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 351,38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经办律师:王正平 陈茂云 二○○八 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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